J&P集团旗下公司,亚马逊,ebay,速卖通,wish,美客多,WayFair SPN服务商 登录/注册 会员权益 EN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维权

面对中国商标被“恶意”抢注,商家应该如何维权?

发布时间:2019-08-26      阅读量:

【摘要】:面对中国商标被“恶意”抢注,商家应该如何维权?

近段时间,网络上多名“网红”被一家注册资本仅20元注册的公司恶意抢注了商标,并且以此勒索巨额赔偿金。在这起商标被流氓商标公司恶意抢注事件曝光之后,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也开始了维权战争。


商标恶意抢注处于行业的灰色地带


在国内,同行之间商标抢注已经成为了多发的现象,商标注册也一直处于灰色区域,过往的商标抢注者大多数都是将一些国外知名的品牌名称、知名公司的商号或字号、名人姓名作为“抢注”目标。


这些词汇之所以被抢注,主要原因得归根于当时互联网的落后,这些企业与名人一般需要通过广告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来宣传自身以及获得利益,而绝大部分的人只能通过这些媒介来获取商标信息,因此经营多年的商标被抢注也没有任何解决方法。


而国内最为知名的商标抢注案件莫过于“New Balance”与“新百伦”,New Balance是美国知名的运动品牌,在国内一般被叫作新百伦,纽巴伦等,但事实上这两个中英文商标是不同人所持有的。


一般来说,国外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后,首要任务就是为自己取一个朗朗上口的中文名,通常是音译,例如阿迪达斯,耐克等。但是New Balance却没有,原因是“新百伦”这个名字并不属于他们。而是一个叫周乐伦的广东商人的。


“新百伦”商标追溯


周乐伦是广州人,也是“百伦”、“新百伦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。其中,“百伦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“服装,鞋,帽,袜”等商品上,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,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乐伦。“新百伦”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,周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。


同时,周乐伦还设立了企业,生产以“百伦”、“新百伦”为商标的男鞋产品,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。


出师不利反被告


2013年7月,周乐伦以New Balance公司侵害了其“百伦”、“新百伦”注册商标权为由,请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。而这一诉求得到了支持。


2015年4月29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New Balance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涉案商标权的行为,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。这一判决是基于,从法院得到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,其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近2亿元。


因此,NewBalance要为它在中国市场所犯下的失误付出沉重代价。New Balance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。但二审也让New Balance失望,判决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,但将赔偿金额大幅下调至500万元。


美国商标在中国不受保护


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,J&P的商标部门主管表示: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注册制,“即谁先注册,谁享有商标的拥有权”。但在美国,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的是使用制,“谁先使用该商标,谁获得商标的拥有权”,所谓虎落平阳被犬欺,美国商标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因此New Balance一来到中国就吃了一亏。但时至今日,市场上还是充斥着各种New Balance中文译音注册的仿冒商标。


行业内如何判别是否属于“恶意”抢注?


J&P商标专利部门专家表示:首先,所谓的“恶意”判定,在道德的层面上,或从被抢注方来看,A先用这个商标但A一直没有注册,B在后注册了A的商标就是道德上的“恶意”。但是在法律层面上,并不一定如此。


国内商标管理采取的制度为“注册优先”,法律的各方面设定都是以鼓励注册为基础的。谁先注册,谁就获得保护。想要证明抢注人的恶意“恶意”,需要有各方面都充分的证据。


需要满足如下的基础条件为:


1、商标标识本身的相同与近似性;

2、对应的商品的相同与近视性;

3、在先使用商标的连续使用与知名度证明;


除此以外,还需要证明抢注人的主观恶意(例如被抢注商标为驰名商标,具有广泛的声誉及影响力,抢注人应当知晓该商标;再如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;再如抢注人自身有非常多的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历史等)。


如果无法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证据,则无法证明其“恶意”。


抢注商标“投资”早已成灰色地带


另一方面,有人将恶意抢注商标看作是一种"投资",因为抢注人的投资额(注册申请费)和卖出价(卖给品牌所有人或其它希望搭便车的经营者的价格)间存在差额,类似于一般投资行为中的投资回报。


但事实上,这一差额之所以存在,正是因为该商标承载的品牌所有人商誉的价值,而该商誉价值(无论大小)都应当归属于品牌所有人,抢注人意图借此不当获利无疑是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,那么卖家可以提供足够的资料去举证对方恶意抢注。


中国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是否无计可施?


J&P商标专利部门专家表示:其实面对商标恶意抢注商家也并非无计可施,商家还可以通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方法来打掉抢注方的商标。


一、对抢注者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,可提出异议


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,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,公告时间为3个月。在这3个月内,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。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商家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,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,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。


 申请商标异议所需资料:  


1. 贵司商标的设计思路、创意来源


2.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其他类别上,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


3. 被异议或申请无效的商标的直接主观恶意,例如经销代理协议、商业往来关系等(非常重要)


4.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最早使用情况,如最早使用时间,最早广告时间、产品图片等。


5.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-5年内,在该国的广告宣传情况,例如连续三年的广告投入额,广告合同、广告发票、宣传图片、媒体报道等。


6.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-5年内,在该国的销售资料复印件,例如连续三年的销售额,销售量,销售合同、销售发票、提单、装箱单等。


7. 贵司商标在该国或是该国承认的国际展览的情况,例如参展合同、展会发票、展会照片、展会宣传资料、展台信息等。


8. 贵司商标于引证商标申请日前3-5年内,在该国的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、杂志、网络等相关媒体报道等(被第三方报道的)。


9. 贵司商标在该国的取得的知名度,例如所获荣誉、所得奖项等。


10. 贵司商标在国内或是其它国家驰名的证据(如果有的话)。


11. 贵司商标在该国开展的维权记录,例如海关查处、司法诉讼、域名争议等。


12. 其他和本案有关的证据,能够证明被异议或申请无效商标不应当予以注册或是注册无效。


二、抢注者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,可申请无效宣告


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,此时商家可以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


《商标法》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,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,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(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)。对商评委的裁决,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,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
无效宣告流程:


1.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清秋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


2.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,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,并限期提出答辩。


3.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,并书面通知当事人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3个月。


4.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
5.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,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

 无效宣告程序所需资料:

  

1.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

2. 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

3. 代理委托书

4. 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、商标使用证据材料(同商标异议资料)


虽然《商标法》亦有对其他在先权利(姓名权、著作权、商号权等)和在先使用商标(未注册商标)的保护,以及遏制商标抢注的条款,但适用起来有一定的条件,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家来说,在“举证自己具备一定知名度”方面非常困难,甚至无法在商标被抢注的申诉中获得任何胜诉希望。


另一方面,商家还需要前往当地法院进行申诉,其中漫长的申诉过程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,导致了很多商家在选择放弃维权。


在商标没有足够知名度作为举证的情况下,那么商家的主张申诉有可能就不被支持,因为你的“在先权利”不够强有力。


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中,商家通过提供质量稳定的产品或服务逐步在其商标上积累商誉,并通过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推广其商标,从而实现商业发展。消费者借由商标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,而商标背后的商家则以技术、价格、效率、管理等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来吸引消费者,进而推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,这才是法律制度制定的初衷。


最重要一点,为了保护你的权益,一定要尽早注册好商标,避免更多不必要的纷争与麻烦。

1.本站遵循行业规范,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;
2.本站的原创文章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,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;
3.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。

作者:Lucy